NCC日前举办【数位中介服务法】第三次公听会,由於与会数位中介服务业者对於该法案群起反弹,引发侵犯台湾言论自由疑虑轩然大波,不但行政院苏院长表达应该再议、执政党立委也直呼NCC是猪队友..,NCC只好紧急宣布【数位中介服务法】第四次公听会将延期,该法案立法恐怕将腹死胎中。
NCC近期所推出的【网际网路视听服务法】及【数位中介服务法】基本上都是参考欧盟日前通过的【数位市场法】与【数位服务法】,在标榜民主自由社会的欧盟获得各国支持,在台湾NCC主导下竟变成侵犯台湾言论自由的恶法,NCC倒底是如何搞砸数位中介服务法? 欧盟通过的【数位服务法(DSA)】主要内容是什麽呢? 以下作一整理:
1.欧盟的的【数位市场法】与【数位服务法】:
欧盟【数位市场法】是为了避免科技业者在欧盟市场形成垄断,而【数位服务法(DSA)】则是避免科技业者在服务内容及数位广告内容影响竞争,同时也避免影响个人隐私等问题。其中,在台湾引起轩然大波的数位服务法(DSA),主要规范对象是大型网路平台业者(例如Facebook、Youtube、抖音..)对於平台内容之责任及义务,其立法精神为「制定水平规则,以确保线上平台就塑造社会繁荣发展的资讯空间一事,完善其问责、透明度和公众监督。」 该法案主要有以下立法重点:
A.抓大放小:
「数位服务法」适用所有在欧盟有营业事实的数位服务业者,但规范义务强度依规模大小而有所不同,总数占90%的中小规模数位服务商可免除成本较高的规范义务。
B.中介业者具建立完善其问责的责任:
中介业者应建立单一联系窗口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并要求科技业者必须每年缴纳以全球市场净利的0.1%计算金额,作为欧盟监管成本费用(预期每年增加2000万至3000万欧元收入),若科技业者出现违规情形,将被处以6%全球营收计算的罚金,如果有累犯情况,甚至将被禁止於欧盟境内进行任何业务。
C.中介业者具透明度和公众监督责任,以确保市场公平竞争及避免演算法遭到滥用:
为避免科技业者利用垄断市场优势造成不公平竞争,规模大的科技业者必须说明「如何筛滤、审查内容(moderate content)」、「如何处理广告」、「如何使用演算法」。
D.中介业者应有异议机制:
中介业者须建立侵权申诉机制避免被错误删文、对於严重侵害生命安全之刑事犯罪行为主动提供讯息、设置允许第三方於平台标示非法内容之机制。
E.具网路守门员的义务,禁止采取「显失公平」之措施:
2.为何NCC搞砸【数位中介服务法】?
由欧盟订定【数位服务法(DSA)】的内容可以看出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中大型科技业者在服务内容及数位广告内容黑箱作业影响市场竞争,同时也避免影响个人隐私等问题。不过,经NCC研议後,除仍保留建立申诉机制外,并无欧盟「抓大放小」、「中介业者透明化责任」之立法精神,不但适用范围不清、大小通要通吃,更授与事业主管机关有资料调取权力,以及拟订窒碍难行的业者必须加注警语规范(欧盟是要求可以有机制可允许第三方标示非法内容)。
周玉蔻女士在脸书po文直言:「数位中介法包藏着NCC藉假「服务」真「扩权」,「拟法者自大自闭於社群运作现状,实务浅薄无知的危机!」
版主认为,欧盟订定【数位服务法(DSA)】立法本意是为了避免外来的大型中介服务业者(如Google、Facebook、Youtube、抖音…)在当地吃香喝辣但却进行箝制言论自由及进行不公平竞争之情事,但NCC却是夹带授予政府机构扩权、拟定不切实际的防杜假消息措施…,被骂猪队友其实刚好而已。这也凸显NCC身为独立机关,其组织功效与品质,却无人可管与监督的问题。若台湾数位中介服务法回归欧盟【数位服务法(DSA)】,相信多数被大型数位中介服务业者欺凌的国人应该都会表示支持才对,而非目前舆情一面倒表示反对!
3.欧盟数位服务法案摘要:
A.适用在当地有居住或营业登记业者:
适用於在欧盟市场内提供中介媒体服务者,只要有居住或有设立营业机构於欧盟者均有适用。
B.抓大放小:
此法案主要针对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大型网路平台业者(具有超过4,500万个使用者,即服务至少10%欧盟人口之平台业者),欧盟委员会得在必要时修改前述标准,使平台业者之社会影响力与其责任相对应。
C.中介业者的责任:
a.在欧盟以外运作之业者应建立单一联系窗口并指定其法定代表人
b.设置允许第三方於平台标示非法内容之机制
c.建立包括暂停帐号或删除/禁用争议内容之有效侵权投诉处理系统、促成有效的庭外和解机制、维护在平台发文却被错误删除之平台使用者权利、对於严重侵害生命安全之刑事犯罪行为主动提供讯息、使交易者使用遵守欧盟产品安全法之平台界面、扩大网路透明化机制之范围(包括揭露广告讯息以及所使用的演算法予消费者)、管理系统上的风险并公开周知其风险、使平台交易者可追溯非法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讯息等。
D.DSA 的实施和执行:
a.各欧盟成员国,将设置独立的数位服务一级主管机关,於收到投诉违反本条例规定时,进行调查、审核、访谈及现场检查,并有权为暂时性处分措施及罚款。
b.各国之主管机关得以相互合作,并进行联合调查。欧盟将成立数位服务委员会,特别监督前述主管机关并协调联合调查行动。
c.欧盟委员会将被允许调查、审核、访谈及现场检查超大型平台,并采取暂时性处分措施。对於违反DSA 之业者,最高得处以年收入或营业额6%之罚款。
E.数位市场法(DMA)主要用以确保大型网路平台业者遵守公平竞争秩序:
a.此法案为特别针对核心之大型网路平台服务提供者可能之不公平竞争行为新增订之规范,以确立其「网路守门员」 (gatekeepers)之法律地位。
b.称为「核心网路平台服务提供者」是因为该等大型平台业者,控制至少一项「核心平台服务」(例如搜索引擎、社交网络服务、传送讯息服务、操作系统和网路中介服务),并且在欧盟多个国家拥有庞大且持久的用户基础,创造以其平台服务为核心的联合企业生态系统,成为连结企业以及终端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如涉有不公平竞争行为,可能对欧盟市场带来冲击性的影响。
c.具有前述网路守门员地位之大型平台业者,为符合以下条件之公司: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在欧洲经济区域(EEA)之年营业额达到或超过65亿欧元,或其在上个财政年度之平均市值达到650亿欧元以上,且至少在三个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
*该平台在上一财政年度在欧盟建立或位於欧盟的每月终端消费使用者超过4,500万,且年度商业用户超过1万家之情形。
*该平台业者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中,每年度均符合前述两个条件。
d.符合前述标准的网路守门员,应於达到前述标准的三个月内通知欧盟委员会。
e.网路守门员的义务:
禁止采取「显失公平」之措施:例如,绑定自己的产品,禁止用户卸载任何预先下载之软体或应用程式;或利用从商业用户端取得的客户个资为业务竞争行为等;以及应主动从事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之行为:例如允许企业用户得以在网路平台以外行销并与消费者签订合约,采取特定措施使第三方软体得以正常应用於网路平台操作等。
f.DMA不影响欧盟原有限制竞争法规之实施(欧盟运作条约第101条及第102条)以及各成员国之限制竞争规则。DMA之制定目的是为解决核心网路平台服务提供者逾越现行欧盟竞争法规,或者由於系统性运行等结果无法由现行欧盟竞争法规范之不公平竞争行为。
g.不遵守DMA之网路守门员,最高将被处以其全球营业额10%之罚款。</span